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9105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6584600000
名        称 关于对海南曼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3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海南曼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曼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未对普通投资者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三、未准确填报从业人员信息,不符合《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8月13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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