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8869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5871740000
名        称 关于对海南儋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2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海南儋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儋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及时对获悉的投资者拼单代持情形采取核实整改措施;未按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规定开展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风险管理。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不符合《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请你公司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合规运作。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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