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8019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4078040000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萍、于汇、王清涛) | ||
| 文 号 | 〔2026〕4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萍、于汇、王清涛)
当事人: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葫芦娃),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区。
当事人:刘景萍,女,时任ST葫芦娃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当事人:于汇,女,时任ST葫芦娃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当事人:王清涛,男,时任ST葫芦娃董事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葫芦娃、刘景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葫芦娃、刘景萍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ST葫芦娃部分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部分销售业务存在通过虚增药品价格虚增营业收入,未准确计提配送费、仓储费、运输费等,导致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10,019,632.0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7%;虚增利润总额89,580,304.4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6.11%。ST葫芦娃2024年半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42,600,971.3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3%;虚减利润总额27,661,119.9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35%。2025年4月29日,ST葫芦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此外,ST葫芦娃2024年5月14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引用了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4年9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对ST葫芦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ST葫芦娃未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述违法事实,有ST葫芦娃相关业务协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葫芦娃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ST葫芦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组织、策划ST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葫芦娃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于汇,分管ST葫芦娃财务、营销、产销协同工作,知悉、参与ST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葫芦娃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清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未对异常情况予以关注,签字保证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ST葫芦娃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刘景萍作为ST葫芦娃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葫芦娃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部分药品价格,为ST葫芦娃支付药品差价等提供资金,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刘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700万元罚款。
三、对于汇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王清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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