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6564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0877220000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 | ||
| 文 号 | 〔2026〕3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
当事人: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当事人:王广西,男,1969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德股份、王广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海德股份、王广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3月,海德股份开展不良资产收购重组业务,海德股份及其子公司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陆续向交易对手方支付收购价款。2021年4月,海德股份交易对手方将收购价款中的8.84亿元代海德股份关联方海南新海基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上述行为构成资金占用。海德股份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6月30日资金占用余额均为8.84亿元,分别占当期定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8.65%、17.04%、16.08%、16.69%,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前述资金占用情况。
海德股份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25年4月,上述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德股份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广西作为海德股份时任董事长,知悉上述资金占用相关情况,签字保证海德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海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广西作为海德股份实际控制人隐瞒资金占用相关情况,导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鉴于海德股份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已经全部归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王广西给予警告,并处以68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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