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190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1425296000
名        称 关于对周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9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周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颖(身份证号:******************):

经查,我局发现福建创高智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高智联)存在以下问题:

创高智联未按期披露2026年中期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创高智联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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