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9489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7276025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郑新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69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郑新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新汉(身份证号:******************):
经查,2017年5月至2026年2月,你担任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德股份或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其间,国德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因与他人存在合同纠纷,国德股份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9月25日知悉该案件已立案受理,案件立案时的涉诉金额10,269,33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1.73%。2025年3月25日,鼓楼区法院就该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国德股份于2026年4月2日才补充披露前述重大诉讼及进展。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你作为国德股份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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