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098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9609526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4号(傲农生物、吴有林、彭江、苏明城、杨州)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4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4号(傲农生物、吴有林、彭江、苏明城、杨州)

当事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农生物或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吴有林,男,2015年8月27日至2025年1月22日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5年1月23日至今任副董事长、总经理,2025年1月至今分管法务工作。

彭江,男,2024年1月8日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1月8日至2026年8月31日任董事会秘书,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分管法务工作。

苏明城,男,2025年1月23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州,男,2024年1月8日至2025年1月22日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5年1月23日至今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傲农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

2024年6月17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55笔,其中27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11,717.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3.29%;2024年7月10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50笔,其中38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29,566.8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8.76%;2024年7月29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52笔,其中33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20,902.7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1.54%;2024年11月12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91笔,其中59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11,462.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2.78%;2025年2月7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71笔,其中49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16,871.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3.53%。

二、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年12月27日起,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发展)、厦门谷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德供应链)及湖北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发)能够对傲农生物施加重大影响;2025年1月23日起,陈明艺担任傲农生物董事,其父陈德生2024年5月6日至今担任福建傲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农食品)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陈德生是傲农生物的关联自然人,泉州发展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湖北农发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谷德供应链全资子公司江西益昕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益昕葆)及傲农食品是傲农生物的关联法人。

2025年1月1日至3月26日,傲农生物及其子公司与江西益昕葆、傲农食品发生销售交易1,568.94万元,与湖北农发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泉州发展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傲农食品、江西益昕葆发生采购交易14,477.65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合计16,046.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1.89%,公司迟至2025年3月28日才披露其中部分关联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诉讼及仲裁文书、相关协议、会计凭证、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项和《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吴有林、彭江知悉案涉有关重大诉讼、仲裁及关联交易发生情况,未及时有效组织公司按规定披露前述重大事件,该二人均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关联交易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苏明城未及时有效组织公司按规定披露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州未能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等准确识别关联法人,其行为与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存在认错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吴有林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彭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零五万元罚款;

四、对苏明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杨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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