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828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926705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谭颂、陈念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谭颂、陈念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谭颂、陈念东:
经查,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谭颂、时任总经理陈念东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我局决定对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谭颂、陈念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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