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773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844213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段不符合规定。在你所承办的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检查项目)中,你所出具的部分法律意见书未完全依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列明声明事项。
二是部分核查验证工作不规范。检查项目中,部分通过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内容,面谈笔录存在访谈律师未在笔录中签名、未标注访谈人员及访谈时间的情形,违反《执业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是未查询项目委托人诚信档案。你所在检查项目中,未按规定查询委托人诚信档案信息,违反《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第十五项、《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所应进一步完善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督促执业律师切实遵守监管要求,提高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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