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761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841095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2025年以来,你所合伙人发生多次变更,且你所分别于2025年、2026年对与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重大修订,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重大事项变更备案,违反《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部分核查验证工作不规范。在你所承办的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服务项目中,你所指派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参与部分面谈查验事项,部分面谈笔录无律师签字,违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所应规范律所备案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督促执业律师切实遵守监管要求,提高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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