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054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11240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酉阳县桃花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及唐万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酉阳县桃花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及唐万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酉阳县桃花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唐万刚:
经查,酉阳县桃花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唐万刚对前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酉阳县桃花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唐万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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