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1938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11240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刘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刘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倩:
经查,你在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向营业部提供不实材料,对风险客户尽职调查流于形式。你作为从业人员,未遵守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的执业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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