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1486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0729791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刘洪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刘洪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洪:
经查,你在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通过居间人返佣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当汲取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廉洁从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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