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俎召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07-03     来源:北京证监局

【字号:

俎召娟: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北京和众汇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未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缺乏合理依据、未提示潜在投资风险以及向客户承诺保证投资收益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6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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