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不真实;二是未记录和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相关资料;三是未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四是公司合格投资者管理未落实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
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8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完成情况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