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483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44762803000
名        称 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腾、韩振兴、任刚要、吴孟立: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部分项目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会计核算程序不规范,财务报告编制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
    三、公司募集资金存在多项违规使用情况。
    四、公司存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混同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王腾、总经理韩振兴、财务总监任刚要、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孟立对前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腾、韩振兴、任刚要、吴孟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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