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034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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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54918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陈松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陈松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松扬:
你作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于7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500股,成交金额4,805.00元。你未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你作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于7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500股,成交金额4,805.00元。你未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