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22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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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25325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张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张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培:
我局对杭州嘉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利用基金对外投资,由关联方向被投标的发行人另行收取服务费,构成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定期报告及关联交易;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由非本机构雇佣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部分产品的投资者冷静期回访未间隔24小时,内部交易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对杭州嘉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利用基金对外投资,由关联方向被投标的发行人另行收取服务费,构成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定期报告及关联交易;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由非本机构雇佣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部分产品的投资者冷静期回访未间隔24小时,内部交易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