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21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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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25325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杭州嘉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杭州嘉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嘉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利用基金对外投资,由关联方向被投标的发行人另行收取服务费,构成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二、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定期报告和关联交易。
三、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由非本机构雇佣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部分产品的投资者冷静期回访未间隔24小时。
四、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不符合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利用基金对外投资,由关联方向被投标的发行人另行收取服务费,构成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二、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定期报告和关联交易。
三、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由非本机构雇佣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部分产品的投资者冷静期回访未间隔24小时。
四、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不符合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