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15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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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866611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嘉兴鼎信智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嘉兴鼎信智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嘉兴鼎信智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未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投资者沟通和纠纷处置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未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投资者沟通和纠纷处置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