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510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77166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杜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杜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杜毅:
我局对杭州诺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管理的部分产品存在统一调配、混同运作情形,部分产品的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等问题,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对杭州诺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管理的部分产品存在统一调配、混同运作情形,部分产品的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等问题,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