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05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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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052648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综合岗员工(其岗位职责为财务、客服、人事行政、合规反洗钱等)参与客户开发工作,岗位职责存在冲突,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当完善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3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你营业部综合岗员工(其岗位职责为财务、客服、人事行政、合规反洗钱等)参与客户开发工作,岗位职责存在冲突,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当完善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3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