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05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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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052628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唐云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唐云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唐云飞:
经查,你在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营业部任综合岗期间参与客户开发,从事了与你岗位职责不相容的业务,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恪守从业准则,避免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并于2023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你在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营业部任综合岗期间参与客户开发,从事了与你岗位职责不相容的业务,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恪守从业准则,避免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并于2023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