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05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0526287000
名        称 关于对唐云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唐云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唐云飞:
    经查,你在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营业部任综合岗期间参与客户开发,从事了与你岗位职责不相容的业务,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恪守从业准则,避免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并于2023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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