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75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0520600000
名        称 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闫宏江、丁建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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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闫宏江、丁建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闫宏江、丁建召:
    经查,你们在执行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兴华审字〔2023〕第013076号、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3〕第010034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完整了解与坏账计提、款项催收等相关的内部控制,部分重要组成部分未执行内部控制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二十三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关注部分询证函地址异常,未采取进一步措施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关注个别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迹象,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闫宏江、丁建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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