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055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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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9499379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黄晓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黄晓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黄晓雯:
我局对杭州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由非公司员工参与私募基金募集、退出环节等具体事务办理;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履行不到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披露季度报告信息;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关联交易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对杭州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由非公司员工参与私募基金募集、退出环节等具体事务办理;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履行不到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披露季度报告信息;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关联交易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