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645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5658711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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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叶山海、彭红江: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2022年,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30,740万元,期间最高余额8,5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88%2022年累计发生额8,000万元,期间最高余额8,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24%。上述理财事项发生时,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3324日、49日先后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审议,并于2023324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叶山海、时任董事会秘书彭红江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叶山海、彭红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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