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635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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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雅珠、肖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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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雅珠、肖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雅珠、肖夏: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王雅珠、肖夏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董事长王雅珠、时任总经理肖夏在任职期间内,未及时组织、督促披露控股股东东方恒正和大股东上海睿鸷持股被冻结事项,直至20211229日和202211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时任董事赵玉华被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政处罚事项,直到2022422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三、2022118日,公司时任董事赵玉华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赵玉华委托他人将上述信息告知公司有关人员,公司未及时予以公告。2022422日,公司披露赵玉华辞去董事职务,未披露赵玉华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相关事项。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董事长王雅珠、时任总经理肖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雅珠、肖夏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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