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401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0030272000
名        称 关于对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兴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兴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兴法:

经查,你们作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遗漏一致行动人信息

2021928日,天马股份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竞拍结果暨持股变动超1%公告》,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创投)披露持股变动减少1%的事项,但未合并计算披露一致行动人马兴法持股变动减少情况,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未及时披露持股变动信息

2022330日,你们累计减持数量占天马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294%,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时,你们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022623日,你们累计减持数量占天马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累积减少达到5.0605%,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时,你们未按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3216日,你们才披露上述情况。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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