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249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7191246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触及预警线和止损线等信息。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就基金触及止损线的情形进行资产变现。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公司应当在20233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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