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185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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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581159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的公开承诺。2022年12月15日,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947,3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473%。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26.93元/股,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为25.73元/股,你企业本次减持价格低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违反了上述承诺。
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下同)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