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834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0366347000
名        称 关于对嘉兴市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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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嘉兴市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嘉兴市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素朴、陈海光: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嘉兴市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2630日,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0年财务报告信息进行更正,其中调增2020年净利润11,361,055.76元,占当期净利润的104.22%。公司因欧洲子公司成本费用存在跨期,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20196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伊洛库玛(豪能)欧洲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贝纳包装比利时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担保,折合人民币22,414.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16%。在该担保合同签订前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在该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6月补充审议及披露金额14,500万元,直至20209月对全部担保金额完成补充审议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素朴、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陈海光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素朴、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陈海光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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