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800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9681076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丽慧、吕媛青、雷霜雨: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428日,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0年财务报告信息进行更正,其中调增2020年净利润24,336,111.37元,占当期净利润的94.41%;调减2020年末净资产224,649,156.19元,占当期净资产的54.67%。公司因项目管理不完善、部分项目相关业务资料整理不完整等原因,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陈丽慧、时任总经理吕媛青、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雷霜雨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陈丽慧、吕媛青、雷霜雨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1123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