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793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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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双龙南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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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双龙南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双龙南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员工在从业期间,存在私自违规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营业部在日常合规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未能有效防范员工违法违规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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