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788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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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933795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钱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钱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钱骏:
经查,大地期货有限公司衢州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向客户推荐第三方代为从事期货交易并收取费用的违规行为,你在知情后未及时完整向公司进行汇报,且未对从业人员违规事项开展核查处理。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对员工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2021年和2022年修正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2021年和2022年修正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履职能力,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你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