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774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9248609000
名        称 关于对郑树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郑树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郑树生:

  你作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普科技)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迪普科技2019年上市申请期间,作出《关于转让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承诺函》,你承诺在20211231日前将持有的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杉科技)股权转让给迪普科技或无关联的第三方,并在迪普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迪普科技2020910日临时股东大会豁免了你向迪普科技转让宏杉科技股权的承诺履行。你应当继续履行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所持宏杉科技股权等承诺事项。截至20221031日,你仍持有宏杉科技33.06%的股份,未能在20211231日前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

  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第五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第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第六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履行承诺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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