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771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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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916050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未龙、姚群英、胡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未龙、姚群英、胡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未龙、姚群英、胡愚: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存在部分项目少计成本的情形,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1季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存在部分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用章管理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卓未龙、财务总监姚群英、董事会秘书胡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卓未龙、姚群英、胡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