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89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6541035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朱俭军、张开俊、朱婉珍: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华统股份于20221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2022226日,华统股份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7,000万元至23,000万元,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华统股份于2022226日披露《关于2021年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差错更正。华统股份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华统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朱俭军、财务总监张开俊、董事会秘书朱婉珍对前述两项事宜均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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