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985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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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646089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雅珠、肖夏、刘婷婷、张优: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步森股份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00万元至2,700万元。2022年4月29日,步森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4,806,312.31元,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步森股份董事长王雅珠、总经理肖夏、财务负责人刘婷婷、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