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84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6460395000
名        称 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笠中、华松鸳、陈云昌、鲁丽娟、王凛、孙新军: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思创医惠于2022128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9,800万元至28,900万元。2022429日,思创医惠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72,702.33万元,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思创医惠于2022429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章笠中对前述两项事宜均负有责任,总经理华松鸳、财务总监陈云昌、董秘鲁丽娟对第一项事宜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王凛、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新军对第二项事宜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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