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984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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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646021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黄伟中、施兴龙、施纪法、邱蓉: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亚太股份于2022年1月27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00万元至7,3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00万元至1,400万元。2022年4月7日,亚太股份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00万元至4,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1,500万元至2,000万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亚太股份董事长黄伟中、总经理施兴龙、财务总监施纪法、董秘邱蓉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亚太股份、黄伟中、施兴龙、施纪法、邱蓉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