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976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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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635417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何国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何国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何国清:
我局发现杭州瑜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瑜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并管理的瑜瑶战鼓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存在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于2022年7月5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