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825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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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360765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王一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王一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一羽:
我局在对浙江浙商汇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对投资者完整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以及2016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2016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2年6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