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057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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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544936000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中新科技)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中新科技)
当事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科技或公司),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4月30日,中新科技披露2019年年报,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计提坏账准备39,661.27万元。
2021年4月30日,中新科技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补计提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其他应收款2019年末坏账准备39,661.27万元。同日,公司公告2020年年报,披露当期利润总额为-69,083.98万元。
2021年8月31日,中新科技披露《2020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修正公告》,将2021年4月30日补计提的坏账准备39,661.27万元调整至2020年年报计提。
公司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未获得充分适当证据,同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少提坏账准备39,661.27万元,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39,661.27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4月30日,中新科技披露2019年年报,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计提坏账准备39,661.27万元。
2021年4月30日,中新科技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补计提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其他应收款2019年末坏账准备39,661.27万元。同日,公司公告2020年年报,披露当期利润总额为-69,083.98万元。
2021年8月31日,中新科技披露《2020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修正公告》,将2021年4月30日补计提的坏账准备39,661.27万元调整至2020年年报计提。
公司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未获得充分适当证据,同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少提坏账准备39,661.27万元,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39,661.27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