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286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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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804359600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1号(方钦虎)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1号(方钦虎)
当事人:方钦虎,男,1965年10月出生,时任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钦虎短线交易“司太立”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方钦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方钦虎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2年8月3日担任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某兰系方钦虎配偶,方某妮系方钦虎女儿。
方钦虎、郭某兰、方某妮名下“方钦虎”“郭某兰”“方某妮”证券账户在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间,累计买入“司太立”股票130,480股,成交金额6,633,031元,累计卖出“司太立”股票99,500股,成交金额4,768,629元,存在将持有的“司太立”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方钦虎作为时任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方钦虎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