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116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4084232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王健)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王健)

当事人:王健,男,1988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健内幕交易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原为金科文化,后变更为汤姆猫,以下简称金科文化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一)内幕信息一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11月至12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开展金科文化2019年年报预审。

20191230日,王健等人与天健所会计师刘某杰等人召开沟通会议,形成双方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的《金科文化管理层会议纪要》(以下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记载天健所在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审计要求,其中之一是公司存在重大商誉减值风险,要求公司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20201月,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开展商誉减值评估。

202022日晚间,金科文化公告《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称2019年公司预计亏损23.95亿元至24亿元,亏损原因主要系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金科文化2019年年度业绩亏损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91230日至202022日。王健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91230日。

(二)内幕信息二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如前所述,201911月至12月,天健所开展金科文化2019年年报预审。1230日,天健所与公司沟通时还提出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存在13.40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电解铜贸易存在异常,对此天健所会计师表达了资金占用怀疑,要求公司按照要求提供资料。

2020225日,天健所正式进场开始年报审计。审计期间,天健所多次就上述电解铜业务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与公司沟通。

2020429日,公司控股股东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金科文化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函》,就其非经营性占用金科文化资金承诺还款。同日,天健所向公司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之一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当日晚间,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在2019年年报中被披露事项,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消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91230日至2020429日。王健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王健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91230日。

二、王健内幕交易“金科文化”股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健使用本人以下证券账户交易“金科文化”股票:一是王健于2017411日在东兴证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资金账号00XXXXXXXXXX0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52XXXXXX96以及深圳股东账户01XXXXXX69;二是王健于201761日在兴业证券浙江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5XXXXXX58,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XXXXXX69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健”账户组共卖出“金科文化”股票50,971,157股,成交金额168,217,216.77元,未有买入;扣除王健为履行与兴业证券事先约定的通过卖出“金科文化”股票偿还债务承诺而进行的部分交易,“王健”账户组利用内幕信息卖出“金科文化”股票16,792,057股,成交金额共计52,853,198.37元。经计算,王健内幕交易“金科文化”共亏损2,304,472.77元,避损失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王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健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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