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787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9337388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40号(陈晨等人)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40号(陈晨等人)

当事人:陈晨,男,19798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库伟,男,197710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晨、库伟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晨、库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2月,A公司启动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施德)投资项目,陈晨系项目组成员。

  20201月至3月,爱施德与A公司就双方的业务合作开展沟通交流。

  2020313日,A公司向爱施德提出小比例参股等合作意向,爱施德表示同意。此后,双方沟通并确定了相关公司股权结构安排:A公司投资入股持有爱施德6%股权;A公司作为控股方,持有拟成立的合资公司51%股权。

  2020425日,爱施德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预案、与A公司等设立合资公司等事项。

  2020427日,爱施德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等,公告称爱施德拟向A公司共1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拟与A公司等设立合资公司等战略合作事项;非公开发行后,A公司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爱施德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拟与A公司等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0313日,公开于2020427日。陈晨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0313日。

  二、陈晨、库伟泄露内幕信息

  陈晨、库伟、余某武系同事关系。

  20201,陈晨与库伟谈论其本人转岗事宜过程中,陈晨向库伟透露他正在做一个投资项目,投资项目的目标公司为爱施德。

  20203月至4月,陈晨和库伟因为转岗事宜存在频繁联络、接触。前述期间内,陈晨陆续告知库伟公司投资项目进展等信息。库伟获悉相关内幕信息后,又将相关内幕信息通过当面交流、电话等方式泄露给余某武。

  余某武获取内幕信息后从事内幕交易违法活动,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晨、库伟上述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陈晨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库伟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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