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89957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浙江局 发文日期 1637605140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

  当事人: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国瀚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解舒华,男,1977年10月出生,杭州国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杭州国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杭州国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杭州国瀚为国瀚恒惠转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国瀚恒惠转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杭州国瀚未在上述合同约定期限内披露国瀚恒惠转贷私募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2018年第四季度、2018年年度、2019年第一季度及2019年第二季度报表。

  上述事实,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基金合同、公司官网披露信息截图、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杭州国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解舒华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解舒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11月19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