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417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1379483000
名        称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ST云中药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25号 主  题  词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ST云中药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坤、郭开文、姜顺

    截至2024831日,你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4年度中期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坤、时任财务负责人郭开文、时任董事会秘书姜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10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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