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459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736584000 | |
名 称 |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 | 主 题 词 |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环节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