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622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5059889000
名        称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5人未取得分析师资格,但以分析师名义对外发布研究报告,其中4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均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1人既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也未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二是合规审核于2021118日已关注到某员工的证券分析师资格问题,但迟至202248日,该问题仍未解决。三是抽查的个别研究报告未记载分析师证书编码,个别研究报告数据计算有误。四是公司《研究院撰写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管理办法》第64条将公司评级根据个股相对大盘涨幅情况分为5级,抽查的2篇研究报告也均在报告的尾部引用该评级,但大盘涨幅并未明确指明为何种指数。五是抽查的某研究报告由撰写人提交后,组长于当日同一时间通过审核。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条规定,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第五条规定。根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严肃内部问责,并于2023630日前按要求完成整改和问责工作、向我局提交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5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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